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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住址为淄博市张店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宗某甲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名悦豪庭工地,先后多次窃取被害人卢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等人放置在工地上的外墙装饰材料,并将赃物藏匿于张店区丽都花园4号楼下储藏室内。经鉴定,被盗涉案物品价值为16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6.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宗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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