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宗某甲(曾用名:宗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96********,汉族,高中文化,自述系上海**国旅业务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宗某甲通过境外社交软件“telegram”联系贩毒人员(昵称“qunzhu420”),以人民币3,600余元(510USDT)的价格购买50片毒品“LSD”,并通过中国邮政(单号为RC5950228****)从德国法兰克福邮寄该毒品至宗某甲提供的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家园)。
2020年8月7日17时,被告人宗某甲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8日民警带宗某甲至上海市宝山区**路**号中国邮政**邮政支局内,查获装有毒品 “LSD”的信封一个。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LSD”净重1.17克,从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被告人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快递照片,证实2020年8月18日,民警在被告人宗某甲处扣押手机二部,后将宗某甲带至中国邮政**邮政支局将单号“RC5950228****”的信封包裹取回,并从中发现一张疑似毒品“LSD”物品,上述物品均被扣押。
2.提取笔录、“telegram”账号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比特币交易记录、单号为“RC5950228****”快递运输信息单,证实被告人宗某甲于2020年7月17日在“telegram”上向贩毒人员“qunzhu420”购买“LSD”的聊天及转账记录;单号“RC5950228****”显示快递于2020年7月25日从德国法兰克福发出。
3.称重笔录及照片、毒品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定证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清单》,证实经称重及鉴定,上述毒品“LSD”净重1.17克,从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予以收缴。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宗某甲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宗某甲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通过邮寄方式从境外走私毒品“LSD”1.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甲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潘洁敏
检察官助理 吴碧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宗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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