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宗燕,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曾因拐卖儿童罪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宗簿涛,曾用名宗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燕、宗簿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18日,宗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宗燕让宗燕帮其出售毒品冰毒。宗燕便联系小五儿,两人商量在镇雄县城交易。于是,宗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宗簿涛,让宗簿涛和其一起将毒品冰毒送到镇雄。当晚,宗某某、宗燕、宗簿涛一起乘车到镇雄县城。5月19日凌晨,三人到达镇雄县城找到小五儿后,小五儿将三人带到开元宾馆进行毒品交易。宗某某上开元宾馆5011房间验了毒品交易的现金,宗燕和宗簿涛在楼下等待,宗某某验完交易现金后,让宗燕叫宗簿涛将烟盒装好的毒品冰毒送上开元宾馆5011房间,宗簿涛将毒品冰毒送上房间后,宗某某正在进行毒品称量时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宗燕、宗簿涛逃走。经称量,被告人宗燕、宗簿涛贩卖的毒品冰毒净重104.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宗燕、宗簿涛的供述;2.证人小五儿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簿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燕、宗簿涛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宗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因宗簿涛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宗燕、宗簿涛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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