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官亮(曾用名:官宽),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在安徽省**县**乡**村**队**号,暂住上海市**区**镇**路**弄**号**室。2009年3月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荆明(绰号“光头”),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县**镇**区**队**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盼盼,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市**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09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振伟(绰号“小谢”),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县**镇**区**队**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超(绰号“阿飞”),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5年1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亮、荆明、詹盼盼、谢振伟、黄超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3月31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20年3月6日、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中,被告人官亮以支付固定“工资”及“好处费”的方式,纠集被告人荆明、詹盼盼、谢振伟、黄超等人,组成以官亮为首的团伙,该团伙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方式非法牟利,其间,多名被害人至官亮团伙开设于本区吴杨东路101弄302号办公室内的百家乐赌场参与赌博,在被害人欠下高额赌债后,逼迫被害人写下或含有高额利息、或设定虚高保证金的欠条,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上述“欠款”的情况下,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讨要“债务”,形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团伙。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年中,被害人毛建国至官亮团伙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后毛建国欠赌场赌债累计达43万元时,官亮、荆明等人要求毛建国写下3万、25万、15万欠条三张。2018年8月25日11时许,官亮为讨要前述43万元赌债,带领被告人荆明、谢振伟、黄超至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地铁站附近的太平洋商业广场五楼,强行将暂住于此的毛建国带至花桥镇花桥地铁站附近一茶室内,由官亮操作毛建国手机,向荆明转账人民币5000元,向谢振伟等二人手机充值500元。后官亮、黄超等人又殴打毛建国,并逼迫毛另写下30万元“借条”一张。毛建国离开茶室后于当日17时59分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2015年年中,被害人徐丹至官亮团伙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至2015年11月,徐丹欠下赌场赌债累计达20万元,官亮、詹盼盼、荆明等人遂逼迫徐丹写下含10万元虚高保证金的20万元借条一张,及含6万元虚高保证金的16万元借条一张。后官亮、詹盼盼、荆明多次通过殴打徐丹、电话骚扰、上门言语恐吓等方式,逼迫徐丹及其家属还款。徐丹母亲施琴珍被逼无奈,先后将前述36万元的“债务”还清,并取回借条。后荆明等人又在无借条的情况下,声称徐丹仍有20.5万元“赌债”未还,逼迫徐丹家属还款。徐丹母亲施琴珍遂于2016年2月、4月分两次还款各5万元,又于同年11月将家中拆迁期房卖给荆明介绍的买家陈大龙,支付的房款中 10.5万被扣除,用于抵偿荆明所述“债务”。
3.2015年7、8月,被害人王国强至官亮团伙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后王国强欠赌场赌债累计达人民币2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015年11月14日,官亮逼迫王国强写下总金额26万元的欠条两张,其中一张欠条写明向被告人詹盼盼借款16万元(含利息及1.4万借款),另一张欠条写明向被告人荆明借款10万元。后因王国强未按时偿还赌债及利息,官亮遂带领荆明、詹盼盼等人多次至王国强位于本区临夏路1000弄92号301室的住处,采用言语威胁、踢门、喷漆等方式,逼迫王国强及其家人还款。最终王国强及其家属偿还官亮、詹盼盼赌债及利息20余万元。
4.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间,被害人孙熙弘陆续向官亮借款共计约162万元,约定需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约228万元。其间,孙熙弘陆续还款共计约195万元。2018年春节前后,在官亮要求下,孙熙弘将购买的高级手表抵押给官亮。后因官亮拒绝归还手表,孙熙弘未再继续还款。为逼迫孙熙弘及家人还债,2018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官亮指使谢振伟等人,至本区江桥镇封浜乡思东路118弄云封公寓10号101室孙熙弘住处,将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损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抓获被告人官亮。经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23日抓获被告人荆明,于2019年11月26日抓获被告人谢振伟,于2019年12月1日抓获被告人黄超。被告人官亮、詹盼盼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荆明、谢振伟、黄超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自各被告人处扣押涉案手机、书证、物证等,对官亮所有的牌号为沪BB****的车辆及相关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查封、冻结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相关照片、涉案借条、收条、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复印件及照片、银行资金往来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短信截图、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及相关材料、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万某某、施某某、徐某某、施某某、施某某、赵某某、施某某、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梅某某、徐某某、孙某某、许某某、许某某、孙某某、杜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孙某某家中监控及路面监控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官亮、荆明、詹盼盼、谢振伟、黄超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亮、荆明、詹盼盼、谢振伟、黄超等恶势力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诈骗,后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亮、詹盼盼、荆明、谢振伟、黄超等恶势力团伙成员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亮、詹盼盼、荆明等恶势力团伙成员为讨要非法债务,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官亮、荆明、詹盼盼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振伟、黄超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官亮、荆明、詹盼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谢振伟、黄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盼盼、黄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涵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官亮、荆明、詹盼盼、谢振伟、黄超现羁押于上
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赃证物品清单二页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