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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建平、陈某某盗窃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官建平,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110241976********,户籍地和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1997年因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因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路288号7栋1单元6楼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建平、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官建平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陈某某所有的川CU****号小型轿车从威远县向义镇出发,行驶到贡井区成佳镇时,官建平叫陈某某停车将车牌遮挡住,并告知陈某某是要到荣县高山镇去,此时陈某某已明白官建平是要到荣县高山镇盗窃机动三轮车(因之前陈某某给官建平说过要买一辆二手机动三轮车),于是陈某某将自己车上的川CU****号牌取下,换成备用的苏E5****的号牌,以逃避监控。次日凌晨二人到达荣县高山镇,陈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官建平去高山镇街道将詹某某所有的川CD****号橙色“宗虎”牌机动三轮车盗走,得手后官建平驾驶川CD****号橙色“宗虎”牌机动三轮车与陈某某一前一后往威远县方向驶去,后各自回家。几天后,官建平将盗来的川CD****号机动三轮车以1500元卖给陈某某,陈某某把官建平所欠的钱及盗窃车辆时所用的油费扣除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官建平人民币800元。经鉴定,川CD****号橙色“宗虎”牌机动三轮车价格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官建平、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建平、陈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建平、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勇斌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官建平现押荣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押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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