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官志国,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40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村平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乡**自然村**号。被告人官志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志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官志国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官志国,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0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至6月22日,被告人官志国在南京市鼓楼区**村**栋**室被害人周某某住处居住期间,以谈恋爱为由骗取周某某信任,获得周某某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后被告人官志国多次趁周某某睡觉之际,私自使用周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借款以及花呗套现,再转账至自己支付宝中据为己有。被告人官志国以上述方法,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10时52分许盗取人民币1000元,11时14分许盗取人民币5000元,11时46分许盗取人民币20000元;2019年6月14日21时27分许盗取人民币4000元,22时19分许盗取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15日2时05分许盗取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15日2时05分许盗取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19日5时09分许盗取人民币5000元,当日5时56分归还了上述钱款;2019年6月22日7时54分许盗取人民币5000元,8时20分盗取人民币6000元,9时36分盗取人民币5000元。上述钱款共计6.6万元人民币,除案发前归还的5000元人民币外,均被官志国用于网络赌博及出借给他人。
2019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官志国在南京市鼓楼区**村**栋**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借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官志国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勇
代理检察员:陈志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官志国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案卷材料及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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