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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志航放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51号

被告人官志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志航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官志航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到本市白云区石门滘心大道华快桥底,盗得崔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粤AD****乘龙大货车油箱内柴油近200升并放置在别克车上,又驾车到石门街滘心路口,正盗窃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车牌号为豫R4****)内的柴油时,别克君威小车起火燃烧,官志航及其同案人弃车逃离现场。由于别克车内有大量的柴油,迅速引燃杨某某的货车及旁边田某某停放的粤AB****号重型箱式货车,致使两辆货车及别克车燃烧损毁。经鉴定,两辆货车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156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官志航的供述;

4、证人和某某、梁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志航结伙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官志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官志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官志航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官志航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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