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63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某某,被告人官某某喝酒后与前妻张某甲打电话时双方发生争吵,后驾驶一辆黄色海马牌汽车来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新丰村广汕路西片41号张某甲家门口,不顾周边行人安全,驾车加速冲上人行道,冲撞张某甲家的大门进入一楼客厅内,致张某甲家的大门及茶几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处理清单;3.提取照片、现场照片及监控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离婚证明、被告人的车辆登记、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5.户某某;6.证人张某丙新、张某丁深、陈起敬、黄某甲的证言;7.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8.被告人官某某的某某;9.检验报告;10.价格认定结论书;11.现场视频光盘1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某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某某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乙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
1.案卷材料共2册及光盘1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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