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92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1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徐闻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吸毒,于2016年8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于同日被送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徐闻县**镇**村**号, 农民。曾于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2年9月6日因犯窝藏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于同日被送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6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为筹集毒资伺机盗窃。于2016年7月15日11时许,官某某、刘某某一起驾车窜到雷州市英利镇东方红农场2队香蕉园路边附近,看见被害人蔡某云的一辆红色摩托车停泊在英利镇东方红农场2队香蕉园工棚处,摩托车没有锁防盗硬锁,且锁匙还插在摩托车上。由刘某某看风,官某某乘没人注意之机,用钥匙启动该摩托车并盗走,刘某某驾车随后逃脱。2016年8月5日,官某某与刘某某因涉嫌吸毒在英利镇大园片路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扣押蔡某云被盗窃的摩托车。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为1612元。
2、于2016年8月1日10时许,官某某与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雷州市英利镇东方红农场6队香蕉园公路处,看见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红色摩托车停泊在英利镇东方红农场6队香蕉园工棚处,且摩托车没有锁防盗硬锁。由刘某某看风,官某某乘没人注意之机,拿出随身携带的“十字铁”把摩托车车头锁撬开并盗走该车。当日14时许,官某某、刘某某该车驾驶到雷州市英利镇大园片村路口处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并发还黄某某。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该车被盗窃时值款人民币3078元。所得的赃款已被俩人用于吸食毒品花光。
于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在雷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民警如实供述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五羊本田牌WH125-3男式摩托车一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均已磨损,无牌证)、红色豪江牌HJ125-22A男式两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均已磨损,无牌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黄某某、蔡某云的陈述;4.证人冯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摩托车两辆,赃车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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