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村)。2010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7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抓获寄押,2019年9月11日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官某某、孟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官某某伙同孟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与宣威街交口长虹KTV门前,因过路问题与被害人路某某(男,32岁)、马某某(男,30岁)等四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一起,厮打中,官吗用拳脚及啤酒瓶、孟某用拳脚对马某某、路某某进行殴打,将路某某、马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路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马某某左眼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官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伤情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陈某某对孟某、王某某对官某某的辨认
笔录;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被告人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被告人孟某系初犯、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现尚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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