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6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住小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小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住小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小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商议两人一起去捕捉山溪鯢(俗称“杉木鱼”),王某某同意后,次日(2020年4月14日)上午8时许,两被告人乘坐被告人官某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川UW****)到小金县美沃乡**村**沟内捕捉山溪鯢共计137只,在返回途中被本案侦查员查获。经鉴定,山溪鯢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川UW****五菱宏光面包车等物证;2、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在禁猎期,捕捉山溪鯢137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罚金人民币6000(大写:陆仟)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6000(大写: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健
检察官助理:甘罗林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联系电话:1354839****)、王某某(联系电话:1779057****)现取保候审在其家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6.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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