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出生日期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到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门塘慧峰豪庭中国银行柜员机取款期间,发现柜员机内还有前一名取款人杨某某遗留的、卡号为621661701400118****中国银行储蓄卡,遂秘密先后三笔取走被害人杨某某银行卡内款项合计人民币11000元。取得财物后,被告人官某某将涉案储蓄卡遗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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