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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住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2日中午,被告人官某某在镇西镇车站附近一餐馆吃饭,期间饮啤酒3瓶。饭后官某某驾驶川J8****越野车从镇西镇沿内荣路往威远县方向行驶,14时许,行至内荣路白荷湾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官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并送威远县人民医院抽血。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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