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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23分,被告人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始兴县隘子镇隘子街往隘子镇井下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广东省始兴县隘子镇湖湾村路段时,与前方正在调头倒车由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F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官某某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已另案处理)。经广东省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77.5mg/100ml。经广东公廉司法鉴定所鉴定: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叙明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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