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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长湖路、厢竹大道,至厢竹大道、清厢快速路匝道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

3.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玉林市博白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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