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5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男式摩托车从**镇**村向**镇方向行驶,行驶到明溪县省道**线**公里**米处时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官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0日23时01分,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溪县总医院对被告人官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70mg/l00 mL。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官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指控罪 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 节

认罪认罚、坦白、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官:邓兴太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45987****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