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城关乡**村**号(无户籍)。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罪,于2015年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由明溪县往将乐县方向行驶,行至明溪县省道明将公路花园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坠入水沟,造成被告人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于2019年6月5日1时30分在明溪县总医院对被告人官某某抽血备检。2019年6月6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0.50mg/100ml。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官某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提取、出具的落户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明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①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②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建雄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在明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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