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93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号,工作单位为**KKTV。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9时29分许,被告人官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车架号为700***)在行驶至大鹏新区大鹏街道迎宾路肯德基路段时,被开展整治工作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1.6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经鉴定,涉案无号牌摩托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其类型为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天眼轨迹情况说明、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5.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