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26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东莞市**镇经营**住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东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官某某为牟利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号**住宿内,先后多次容留淫女覃某某(17周岁)、陈某某(17周岁)、刘某某(16周岁)及朱某某(24周岁)在该住宿内的213、216、312及313房间里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4月22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村**住宿将官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而容留他人在其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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