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沙县**幢**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5日被沙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至8月间,被告人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张某某(已判决)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合计人民币75513元,并以特码47倍赔率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结算。期间,被告人官某某通过自行坐庄吃赔的方式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7104元。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官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退出涉案款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收取赌资合计人民币755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霞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苑**幢**候审(联系电话:187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人民币40000元现暂扣于沙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