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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5********,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村**号。2014年1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因盗窃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因盗窃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官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在广丰区玩时,罗某某提议第二天去吴村镇抢劫,抢来的钱双方平分,官某某表示同意。14日早上8时许,罗某某与官某某各骑一辆电动车来到广丰区**镇菜市场,在菜市场内,罗某某看到受害人施某某上衣口袋有一叠百元面值人民币,遂跟踪施某某至菜市场男厕所,官某某在厕所内看到施某某准备拿树叶擦屁股,遂以递纸为由接近施某某,随后罗某某和官某某两人进入厕所叫施某某起身,罗某某用手卡住施某某脖子,官某某用手按住施某某肩膀,由罗某某对施某某搜身,罗贤在抢走施某某上衣口袋内的3000元人民币,后罗某某与官某某二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罗某某与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4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罗某某购买的手机照片1张、购买的手机发票1张,物证照片8张、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罗某某采用暴力的手段抢走他人财物,价值3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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