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501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颍上县**洗浴中心门口看见被害人吴某某孤身一人打电话,遂产生抢劫其手机的动意。后官某某尾随吴某某至林海宾馆门口南侧辅路时,将一把水果刀架在吴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其将手机交出,当场劫取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抢劫完成后,官某某让吴某某原地蹲下,趁机逃离现场。后官某某到颍上县**路的OPPO手机店,将所抢手机以660元卖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购买凭证及发票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8.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朝伦
2017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抢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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