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队**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官某某饮酒后来到勐腊县勐捧镇温泉村委会温泉村松某甲家找到前女友松某乙,要求松某乙回家谈论两人的感情问题,被松某乙拒绝。后官某某便回到松某乙家,打电话叫松某乙回家被拒后在电话里威胁松某乙。之后,官某某在松某乙家伙房将一把胶刀藏于身后再次来到松某甲家。被告人官某某在松某甲家见到松某乙便骂松某乙并打了松某乙一巴掌,松某甲、桑某某见状过来劝阻官某某时,官某某持其藏于腰间的胶刀向桑某某捅去,将桑某某的左腹及左肩胛捅伤。松某甲见状便拿起木块向官某某打去,并将官某某制服。
经勐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桑某某于2019年9月7日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_涉案物证扣押勐腊县公安局勐捧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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