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顺德区**街道**路**号**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9日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在普宁市华侨医院对官某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8日0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LZ****号牌小型轿车,经过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普惠高速路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官某甲驾驶粤ALZ****号牌小型轿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85.7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电子档案;2.证人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陈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普宁市华侨医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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