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宿舍**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官某某提供毒品和工具,在本市武陵区**街道**社区**巷家里一楼的杂物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麻古、冰毒。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6日18时许,官某某在杂物间容留陈某某吸食麻古、冰毒;
2.2020年5月24日0时许,官某某在杂物间容留陈某某吸食麻古、冰毒;
3.2020年5月25日19时许,官某某在杂物间容留陈某某吸食麻古、冰毒;
4.2020年5月27日15时许,官某某在杂物间容留陈某某吸食麻古、冰毒;
5.2020年5月27日19时许,官某某在杂物间容留陈某某吸食麻古、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常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昌华
检察官助理:叶彤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官某某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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