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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昌县********号,现住广昌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官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选择广昌县**镇***坝上河岸作为狩猎场所,使用捕猎夹的方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华南兔2只。2020年2月26日,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官某某的居所依法扣押捕猎夹、钢丝等狩猎工具。

经鉴定,华南兔已被列入《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8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官某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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