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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官某某,曾用名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7年5月3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光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3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日0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到光泽县********婚庆店门口,将被害人官某乙停在婚庆店门前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300元。

2、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官某某到光泽县****宾馆,将被害人曾某某停在该宾馆楼道充电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认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1750元。

3、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官某某到光泽县****号左侧房子的仓库,将被害人元某某放在仓库旁的铁架模具和起垄机盗走;2020年8月9日,官某某到**老的小学操场,将放在操场上的铁架模具和两台田耕机盗走。经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认定铁架模具价值3350元,起垄机价值60元,两台田耕机价值120元。

4、2020年8月16至17日,被告人官某某两次到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光泽县****国道**加油站旁的汽车修理厂实施盗窃,将吴某某修理厂内废旧车辆铁质零配件及电缆线盗走;2020年8月15日至20日期间,官某某四次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光泽县****国道的汽车修理厂实施盗窃,将李某某修理厂内的废旧车辆铁质零配件盗走。经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认定废旧车辆铁质零配件价值1224元,电缆线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证人李某甲、谢某等人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7、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浩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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