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393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大世界五金城35幢地下车库内,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杭州现代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
2.2019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大世界五金城33幢地下停车库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黑色雷迪森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售给肖某某;
3.2019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大世界五金城25幢地下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星菲雅马哈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销售给汪某某;
4.2019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大世界五金城33幢地下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雷迪森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620元的价格销售给范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智明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1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和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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