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3********,壮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镇**村**屯**号,住防城区**镇**街**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防城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官某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又根据属地管辖,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官某某受他人的雇请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大坪坡西现组附近拉运走私香烟。当日10时许,官某某驾驶悬挂桂F****3假车牌(原车牌为桂A****2)的五菱汽车按照对讲机里的指示前往大坪坡西现组附近海边装运走私香烟。13时20分,官某某驾驶装有香烟的面包车途径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西现组附近一条小路上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官某某驾驶的五菱汽车和无证香烟一批,官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YANGKE牌手机一部。经清点,该批香烟共13个品牌(具体品牌名称)及包装,共计1737条。经鉴定、核定,涉案的香烟为假冒伪劣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29200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9591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的假冒伪劣香烟、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海关核定证明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香烟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官某某帮助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香烟进出境,偷逃税款人民币195918.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官某某是受他人雇请帮助运输走私香烟,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29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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