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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公开版)_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明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

被告人官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种植在明溪县**镇**村农田的庄稼,决定制造枪支,用来打野猪。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官某某从拼多多、淘宝、京东网购数量不等的钢管、瞄准器、射钉器五件套、射钉枪配件、射钉枪击针、射钉枪退壳器、304不锈钢紧定螺丝、射钉弹等,并将上述配件放在其居住的明溪县**镇**村**号住宅。尔后,被告人官某某到明溪县**镇本点桥头路口(**镇通往宁化县**镇方向)的一个店铺,自行使用该店铺的焊机将射钉枪套管与钢管焊接好,带回家后,使用角磨切割机在枪管适当的位置切割缺口,使枪管可以旋转挂机上膛,并在枪管上安装红外瞄准器。被告人官某某以此方法先后改制了2支射钉枪,并将改制好的射钉枪带到其种植庄稼的田间验枪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制射钉枪、枪管、红色工具箱、射钉弹、弹头、切割机照片;2.书证: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官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非法持有枪支

几年前,被告人官某某在翻修其明溪县**镇**村**号住宅的瓦片时,在住宅厨房的阁楼上发现其父亲(已故)遗留的鸟铳1支。被告人官某某将上述鸟铳进行保养,并挂在其住宅二楼的墙面上。

接重庆警方核查线索,2020年9月1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到明溪县**镇**村**号被告人官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查获红色工具箱2个、切割机1把、枪管4根、射钉弹及弹头3袋、射钉弹7盒、射钉枪2支、鸟铳1支,并进行证据保全。同日,被告人官某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盖洋派出所接受调查,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2020年9月18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官某某住宅查获的2支改制射钉枪和1支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官某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同日,明溪县公安局对上述保全的物品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铳照片;2.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官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鸣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官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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