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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甲、官某乙盗伐林木案)_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官某甲,绰号“某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1月29日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乙,绰号“某某丁”,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1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乙、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9月28日和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和2019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官某甲指使被告人官某乙雇请工人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村边盗伐****有限公司的林木,并雇请货车司机将所盗伐的林木运往广西合浦县**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总蓄积为19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官某甲到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投案,并退赃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甲在盗伐林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伯强

2019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官某甲现居住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官某乙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

2、侦查卷宗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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