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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甲、官某乙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官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官某甲从莫兴秩处承包合浦县沙岗烟花炮竹厂,其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组织工人在广西合浦县沙岗镇田寮村委会沙岗炮竹厂及围墙外的山坡上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告人官某乙受官某某(另案处理)雇请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按照官某某提供的配方用高氯酸钾、金属粉、硫磺、碳粉等以一定比例配置成疑似爆炸物烟火药。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该非法制造爆炸物场所被合浦县公安局查处,抓获被告人官某乙和证人周某某等人,现场扣押疑似爆炸物烟火药2组,其中一组疑似爆炸物烟火药31盆,经称量净重272.625千克;另一组半成品疑似爆炸物烟火药14盆,经称量净重101.65千克。经南宁海关危险品技术中心检测:送检的疑似成品、半成品烟火药认定为烟火药,属于爆炸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等;2. 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等;3.证人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非法制造爆炸物,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十四张、备课簿四本、火药配方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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