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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官*,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因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被江西省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西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新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彭*、郑*、朱*、何*、曾*、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王*(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紫阳明珠公寓开办了**网络公司,主要利用“用呗分期”APP、“快象分期”APP平台非法发放小额贷款,收取高额砍头利息和服务费、违约金。在客户逾期不还款时,先后雇佣被告人官*、彭*、郑*、朱*、何*、曾*、李*等人利用APP在前期能够违法窃取贷款人通讯录的功能,通过电话对逾期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要求还款,并以贬低名誉、人格的方式给逾期被害人的亲戚朋友打电话,施加压力要求还款。经查明,该团伙共向631人恐吓、威胁催收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彭*、郑*、何*、朱*、曾*、李*等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等八人均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官*、郑*、曾*、何*、彭*、朱*、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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