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官某(小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2********,云南省蒙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现住蒙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吸食毒品,蒙自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日决定对其实行隔离强制戒毒二年(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现官某在开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官某在红河州人民防空办公室门口将重量为1.92克的20颗毒品可疑物“小麻”出售给吸毒人员马某某,后被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马某某左手中查获刚刚交易得来的20颗毒品可疑物“小麻”;从官某半截裤左后包内查获重量为3.54克的一袋毒品可疑物“小麻”。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取样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书证;
证人马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官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违反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旭芬
检察官助理:李少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在开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捌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信封封装物(内装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背面土豪金色,串号: **********);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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