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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永将、郑某某诈骗案、伪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官永将(绰号“阿德”),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春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5月,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在永春县**镇**村**号厝**楼房间内架设三台GOIP设备提供给Skype账号昵称“**”等人远程拨打网络电话、发送短信等。“**”等人通过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经手的手机号码冒充客服以购物退款、理赔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4926元。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9年9月,被告人官永将通过网络认识“**”,在明知该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其要求租房安装架设GOIP设备。2019年10月,被告人官永将在泉州车站旁将自己的照片提供给制作假证人员伪造“刘某某”的身份证。被告人官永将用该伪造的身份证租赁地址为泉州市**区**学堂**号**室的房屋,并在该租房内安装架设“**”寄来的GOIP设备,后“**”告知被告人官永将该租房处被发现。

2020年5月20日,永春县公安局在永春县坑仔口镇抓获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并当场依法扣押“synway”设备、路由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路由器、天线、电话卡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交易明细、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柯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官永将和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安装设备等帮助,导致他人财物被骗,涉案金额计人民币549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官永将伪造证明身份的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永将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官永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燕

                              检察官助理:郑智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官永将、郑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肆册。 

3.路由器、天线、电话卡等涉案物品暂扣在永春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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