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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荣灿、官荣祝等11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官荣灿,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房**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云荣,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3********,傣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官荣祝,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黄姜,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街**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房**房**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正卫,绰号小克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房**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富成,绰号阿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绿胜,绰号小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云南省个旧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普正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8********,哈尼族,中专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住云南省金平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街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荣灿、陶云荣、官荣祝、张黄姜、马林、李正卫、何富成、黄绿胜、普正成、陶文涉嫌抢劫罪;被告人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官荣灿、官荣祝、李正卫、何富成、张黄姜、黄绿胜、普正成相互邀约到**路抢劫拉冻品的货车,由被告人马林提供信息,何富成驾驶云******别克轿车,李正卫驾驶云******五菱面包车,在**路冷泉至蒙自方向凉水井隧道内,通过车辆堵截的方式,将金某某驾驶的云******货车逼停,后通过恐吓控制驾驶人金某某,将金某某带到云******五菱面包车上带离现场,将货物(冻品牛肉)腾空转移,后押运到昆明准备出售,期间在货场被货主找回。

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官荣祝、官荣灿、李正卫、黄绿胜、何富成、马林、张黄姜、陶云荣、普正成、陶文相互邀约到**路抢劫拉冻品的货车,由被告人陶云荣提供信息,官荣祝驾驶云******别克轿车,李正卫驾驶云*****五菱面包车,在**路冷泉至蒙自方向**隧道内,使用车辆将陶某某驾驶的云******货车逼停,对货车司机陶某某及其同行的黄某某进行恐吓威胁,将两人带到云******五菱面包车上带离现场,将货物(冻品鸡脚)腾空转移,由官荣灿联系“小刚刚”,“小刚刚”作为中间人介绍,被告人罗某以40500元的价格代购,后该货物被叫“小胡”的男子收购销售。参与被告人对抢劫所得赃款进行分赃。

3、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正卫、马林、黄绿胜等人相互邀约,由马林驾驶云******众泰越野车,李正卫驾驶云******五菱面包车和两名不知名的男子(待查),在**路蔓耗至冷泉方向距离冷泉收费站3公里路段,将秦某某驾驶的云******解放牌货车逼停控制,通过恐吓威胁将秦某某带到云******五菱面上带离现场,将货物(冻品鸡脚)运到冷泉镇黑山村公路边将货物腾空转移至另一辆车上,准备离开腾货现场时被6、7名男子将货物夺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陶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官荣灿、官荣祝、李正卫、黄绿胜、何富成、马林、张黄姜、陶云荣、普正成、陶文、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荣灿、陶云荣、官荣祝、张黄姜、马林、李正卫、何富成、黄绿胜、普正成、陶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暴力方式,在高速公路实施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代购违法犯罪所得的货物(走私冻品鸡脚),从而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林、李正卫、何富成、黄绿胜、普正成、陶文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官荣灿、陶云荣、官荣祝、张黄姜、马林、李正卫、何富成、黄绿胜、普正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文、罗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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