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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定某某、姜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1********,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90********,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定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定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姜某某出售了四件榧木板材,第二天定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出售了四件榧木板材。2019年12月26日晚上,定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出售了四件榧木板材。按姜某某的要求,定某某将上述十二件榧木板材拉运到德钦县***幼儿园旁的实木加工厂存放,因其中一件榧木板材是废料被姜某某烧毁。九件榧木板材由姜某某拉运到剑川县;2020年1月9日,姜某某乘坐云******客车准备将剩余的两件榧木板材拉回剑川时在途径松园桥检查站时被查获。现11件榧木板材均已被森林公安扣押,经鉴定,查获的11件榧木板材为红豆杉科榧树属榧树木材,为国家Ⅱ级保护植物,立木蓄积为1.2882立方米。

被告人定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台油锯、一把斧头、一根绳子、一个墨斗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不宜随案移送物品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颜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定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定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定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非法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定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定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定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定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姆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78****;保证人和某某,联系电话:1398879****。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22****;保证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39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文书卷1卷、证据卷3卷)。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张光盘、1台油锯、1把斧头、1个墨斗、1个钢卷尺、1支铅笔、1根绳子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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