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9********,回族,大学文化,浙江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定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定某某在担任浙江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期间,为承接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的武汉**村项目K2地块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接受**采购部招采经理张浪力(已判刑)的投标邀请,并同意中标后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作为报酬。浙江**在第一轮投标后,被告人定某某从张浪力处获知该公司入围第二轮的消息及另一家入围公司的投标价,在第二轮投标后顺利中标。被告人定某某于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本市武昌区汉街国际总部地下停车场,向张浪力行贿人民币340万元。
被告人定某某于2019年4月9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7的小轿车,沿本市硚口区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青年路解放大道至万松园横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到案及破案经过;2.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开标记录表、定标记录表、审批表、招标文件、短信截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银行流水、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定某某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定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定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861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移送补充证据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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