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宛军、张情等3人销售伪劣产品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宛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回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公寓**栋**房间。被告人宛军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于2018年11月1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执行局逮捕。

被告人张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楼**村**楼村。被告人张情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路林海大院。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于2018年12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军、张情、马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4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宛军自2018年8月份以来,利用QQ和微信在网络上销售伪劣卷烟,并发展被告人张情、马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经查,被告人宛军利用网络共销售伪劣卷烟共7844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18044元。

2、被告人张情自2015年9月份以来,利用QQ和微信通过向被告人宛军等上家购买伪劣卷烟在网络上销售,并发展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级代理。经查,被告人张情利用网络销售伪劣卷烟共10025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11967.4元。其中包括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213条,价值20881.6元。

3、被告人马某某自2017年12月以来,利用QQ和微信通过向被告人宛军等上家购买伪劣卷烟并在网络上销售。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网络销售伪劣卷烟共2771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8605元。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宛军在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公寓**栋**房间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情在砀山县**镇**楼**村**楼村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路**大院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情、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宛军、张情、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军、张情、马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信芳芳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宛军、张情、马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