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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宛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宛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住成都市新都区**。2020年1月19日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成都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宛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沿**路由**方向往**附属医院方向行驶。当日上午07时07分许, 宛某某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西**段**号附**号门前路段处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左至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宛某某与严某某倒地。事故发生后,宛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起身驾车沿**路向**逃逸。当日上午07时08分许,凌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川A*****号**牌小型轿车沿**路由**方向往**大学附属医院方向行驶至事发地,凌某某所驾车碾压倒在地上的严某某。事故发生后凌某某拨打“110”报警。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8时32分许死亡。2020年01月18日14时30分,被告人宛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上街被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被告人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严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悬挂“川A*****”号的二轮车进行司法鉴定,1.被鉴定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2.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验项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严某某的遗体进行解剖鉴定,建议川A*****号小型轿车在严某某死亡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悬挂“川A*****”号的二轮车在严某某死亡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585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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