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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宛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宛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6********,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马影镇******号,现租住湖口县双钟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宛某某想从被害人屈某甲处低价购买风化石,经黄某某(另案处理)引荐请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送给欧阳某某四条和天下牌香烟。欧阳某某约屈某甲商谈,未明确约定具体价格。同月26日,宛某某与黄某某、饶某某(另案处理)到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屈某甲的矿区出货码头装货,因找不到屈某甲,便将准备装货的其他船只赶走,指挥己方叫来的船只停靠码头,阻止码头出货。当天宛某某等人以21元每吨的价格在屈某甲处强买了2700余吨风化石并支付了5.67万元的货款。在此期间屈某甲矿区内风化石市场价格每吨28元至31元。宛某某获利1万余元,事后分给黄某某3000元,送给饶某某一条和天下牌香烟。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宛某某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宛某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屈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屈某甲对宛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屈某甲的陈述;3.证人欧阳某某、黄某某、饶某某、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张某某、陶某某、田某某、周某某、廖某某、袁某某、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某某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手段以低于市场价强买他人商品,强迫交易数额达人民币5.6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宛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宛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琴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宛某某的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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