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住太原市**站**房**,2009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4月13日因盗窃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沈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5日因盗窃被离石区公安局滨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宛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宛某某于在太原市迎泽区某某饭店应聘服务员,当晚在员工宿舍住宿,次日凌晨三时许趁同宿舍员工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某某某黑色的OPPO手机、某某某黑色小米手机,后销赃得账款人民币7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二、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宛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食品街某某酒楼应聘服务员,当晚在员工宿舍住宿,次日凌晨三时许趁同宿舍员工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邓某某的某某某苹果6s手机和某某某vivo37手机、闫某某的某苹果8plus手机、罗雄的某某某oppoR9手机,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三、2018年7月2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宛某某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六道街某某之家,趁被害人高某某午睡之际,将高某某放在大厅内桌子上的某某某红色vivo X21手机盗走,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宛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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