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宛芳,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印务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宛芳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宛芳自述于1998年开始习练 “法轮功”,2019年9月9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在侦办“BJD620”专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宛芳有违法犯罪嫌疑。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宛芳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大量“法轮功”制品,包括:《洪吟》等书籍、刊物类共250本;宣传“法轮功”思想的光盘等存储介质类145张;《转法轮》等宣扬“法轮功”邪教思想的宣传单、卡片类2395张;印有“李洪志”照片等标识、标志物类19个;反宣币920张。上述物品均含有反党、反社会的内容。除上述宣传品外,还搜查出打印机、打印机墨水、硒鼓等打印工具,宛芳供认上述物品中的书籍、反宣币等均为本人制作用于习练和向外传播。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已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宛芳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其住处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物品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扣押物品鉴定检测情况报告等;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宛芳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对宛芳住处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
6.记录公安机关依法对宛芳住处进行搜查及抓获被告人宛芳过程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芳为了传播而制作、持有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宛芳的行为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祎頔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宛芳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诉讼案卷叁册,光盘拾伍张;
3.涉案“法轮功”物品现扣押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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