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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宜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沟**山上,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山上,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镇**桥**组,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2019年3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社,住白水县**镇**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社,住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社,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关某某、梁某某、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民:

2018年12月5日下午17时许,宝塔分局接延安市宝塔区畜牧局通报,中午14时从陕西宜川防非洲猪瘟检查站检查有一辆陕K****1大型车疑是从山西省拉运生猪,未在检查站配合检查,开往延安宝塔区方向,接到通报后,宝塔分局民警对宝塔辖区开展搜查该车,于5日凌晨2时将该车找到,宝塔分局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4日,宜某某、王某某从山西省河津县的一个村子购买60头生猪,价值人民币114800元,准备运往榆林神木县,而车上放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是陕西省白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系宜某某、王某某通过渭南代办关某某处花5300元购买的,联系好后花200元雇佣李某某去渭南澄城县冯原镇关家桥村将钱给关某某后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交给宜某某。

2018年12月5日,宜某某向关某某购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关某某是通过渭南市白水县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开具事宜,罗某某找到林皋镇畜牧站的站长梁某某,要求粱某某给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并给梁某某芙蓉王两条,价值500元左右,粱某某答应后在畜牧兽医站办公室,粱某某让伍某某给罗王峰和关某某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事后伍某某收取了600元现金交给梁某某,梁某某分给伍某某100元,但是梁某某拒不承认其收钱。当日下午16时左右伍某某接到罗某某的电话,要求变更其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运输车辆车号。2018年12月5日晚18时,伍某某在畜牧兽医站办公室按照罗某某的要求变更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的运输车辆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关某某、梁某某、伍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2019年8月8

附:1.被告人现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关某某、梁某某、

伍某某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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