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镇**嘎查**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宝某某使用微信号昵称为“**”的微信组建赌博微信群,群成员40余人,宝某某从“**填大坑”游戏客服手中购买房卡,开设游戏房间后将带有房间号码的链接发送至该微信群中,供群内成员赌博,从中收取桌费,赌注为0.5元/分,每个房间容纳5名成员,每人收取2-6元钱桌费,游戏结束结账时连同桌费一起结算,结账都是通过群主宝某某以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此微信群后来多次解散重建更改群名称。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宝某某又使用微信号昵称为“**”的微信组建微信群,群成员29人,赌博方式为填大坑,被告人宝某某从“**填大坑”游戏客服手中购买房卡,开设游戏房间后将带有房间号码的链接发送至该微信群中,供该微信群群内成员赌博,从中收取桌费,每个房间容纳5名成员赌博,每间房设60局游戏,游戏结束自动计算分数,1元/分,桌费为4-6元/人,结账时宝某某根据每名成员的最后分数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
在被告人宝某某经营赌博微信群期间,宝某某的丈夫胡某某多次使用自己昵称“**”的微信与宝某某共同管理赌博微信群。胡某某在宝某某建立微信群内组织成员参赌,为参赌成员创建房间,游戏结束后分别给参赌人员结账并收取桌费。经认定,二被告人经营微信赌博群间,非法营利共计17,7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微信截图等;2、物证:扣押手机;3、证人证言:证人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宝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微信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群聚众赌博,并抽取桌费,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4人,二人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宝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光盘17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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