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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宝某某,女性,1988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88********,蒙古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阿巴嘎旗 别力古台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00时30分许,宝某某(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蒙******号索兰拖牌小型轿车沿锡林浩特市二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锡林大街交叉路口北侧,与同向行驶巴某某驾驶浙******号(临时牌照)宝来牌小型轿车刮蹭,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311号鉴定文书经酒精检测,结128.57mg/l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宝某某供述与辩解。   4、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311号鉴定文书经酒精检测,结128.57mg/l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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