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8********,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克什克腾旗*甲局**站工作人员,现克什克腾*乙局**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克什克腾旗**镇**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0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宝某某利用其在克什克腾旗*甲局**站**工作的便利,于2017年06月04日至09日期间从13户牧民手中收回重复发放的******建设项目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9.7万元,宝某某将该项目补贴款收回后未及时上缴旗*甲局和旗*丙局,而是自行挪用。经查,2017年06月至2018年02月,宝某某多次挪用其收回的项目资金12.2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至案发超过三个月未还;2017年0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份,宝某某多次挪用其收回的项目资金17.5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活动。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宝某某通过克什克腾旗*甲局**股向克什克腾旗*丙局**专户归还项目资金人民币1万元,同年11月30日又通过克什克腾旗*甲局**股向克什克腾旗*丙局**专户归还项目资金人民币28.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宝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监察委办案说明、干部履历表、******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预算拨款凭证、克旗*丙局关于收缴******重复发放资金的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德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观
检察官助理:赵一凡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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