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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某涉嫌诈骗案)_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左检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4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镇**街**路**号**户。因涉嫌诈骗罪,经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于苏尼特左旗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2002年3月21日,被告人宝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4年7月9日,被告人宝某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宝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30日,苏尼特左旗居民其某某在微信群中看到出售二手车的信息,随后联系该信息的发布者阿巴嘎旗的赛某某,其某某咨询赛某某车辆情况后赛某某向其某某说明自己只是转发,购车需与卖家联系,并向其某某提供了被告人宝某某的联系方式。其某某咨询被告人宝某某车辆情况后,欲购买一辆皮卡车,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宝某某“冰***”的微信支付了5000元的订金。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宝某某谎称其某某订购的车辆准备托运,以发货前须支付尾款为由收取其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宝某某收款后并没有给其某某联系购买二手车,而将收取的购车款用于挥霍,骗取被害人其某某人民币25000元。

二、2020年5月30日,阿巴嘎旗居民太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其微信好友赛某某发布的二手车出售信息,太某某咨询赛某某后联系到被告人宝某某。5月31日,被害人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宝某某“冰***”的微信预付订金5000元。6月2日,太某某通过同样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宝某某付清购车余款19000元,被告人宝某某收款后将收取的购车款用于挥霍,骗取被害人太某某人民币共计24000元。

三、2020年5月26日,阿巴嘎旗居民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宝某某购买二手车。当日,被害人孟某某向被告人宝某某“冰***”的微信转账支付订金1000元,5月26日向被告人宝某某同样微信转账购车余款26000元,被告人宝某某之后未给被害人孟克吉日嘎联系二手车,而将收取的购车款用于挥霍,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共计27000元。

    四、2020年6月份,阿巴嘎旗居民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宝某某欲购买两辆二手车。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宝某某“冰***”的微信支付第一辆车的购车款28000元。2020年6月11日,被害人敖某某通过同样的微信转账方式向宝某某支付第二辆车的购车款25000元,被告人宝某某收款后并未给敖某某订购车辆,而将购车款用于挥霍,骗取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共计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宝某某系累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宝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宝某某到目前为止,未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未能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宝某某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7年,并处罚金1-2万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迎春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宝某某现羁押于苏尼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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