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宝某某私自变卖其所在的佤域汇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佤膳牛干巴(价值162600元人民币);利用电脑转走该公司支付宝账户资金100270元人民币,总计262870元人民币。
在公司查帐期间,被告人宝某某归还侵占的资金50290元。退缴赃款84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进货单据、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112310元。盗窃公司资金1002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卷宗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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