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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811991********,蒙古族,中专文化,务工,**辽宁省北票市**乡**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晚上许,被告人宝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森煌网吧分别进行盗窃,宝某某于当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共在森煌网吧通过使用螺丝刀撬开电脑主机外壳的方式盗窃4条电脑内存条和4块电脑CPU;随后宝某某又来到桥西区西里街快活林网吧采用同样方式盗窃了6个电脑内存条和条块电脑CPU后被网吧网管当场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在宝某某身上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全部赃物。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宝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6765元;损毁的电脑主板和CPU风扇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宝某某供述,被害人耿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景辉

                                检察官助理:吕淑昆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宝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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